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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0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努力遏制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参照外地的有关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的总体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逐渐形成由乡镇办事处负责,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和劳动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青年志愿者、工青妇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实现吸毒人员身体脱瘾、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减少社区失控吸毒人员,有效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的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任务的城市街道、乡镇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指导。社区(村)为主负责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社区(村)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站长,依托社区(村)现有场地和设施,明确专门力量,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乡镇、城市街道区域内实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可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20人的,可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专人负责。有女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至少要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禁毒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等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或招聘义工,充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各级禁毒办及下设机构职责

  各级禁毒办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各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区、县(市)成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区、县(市)禁毒办主任担任,公安、司法、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各区、县(市)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挂牌成立“社区禁毒办公室”,作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乡镇镇长担任社区禁毒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办事处或乡镇分管社区事务、民政副主任(副镇长)或分管综治工作的副主任(副镇长)担任,成员有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卫生院院长等;设立办公室,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并配备一名专干处理日常工作及辖区内的禁毒工作。

  社区禁毒办公室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20名以上吸毒人员的配备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专干,不足20名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配备一名兼干,专干和兼干为街道、乡镇干部,其他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按一定比例招募禁毒志愿者或招聘义工等,实行统一管理。社区禁毒办公室制定戒毒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各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有社区主任、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戒毒(康复)人员家属以及社区卫生院医护人员等。也可采用补助性招聘工作人员或以辖区企业、公司支持的方式招聘专职、兼职、禁毒志愿者和社工等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县(市)应当增加禁毒经费用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增,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支持戒毒康复场所项目建设。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责令吸毒成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对社区条件不具备或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安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戒毒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有禁吸戒毒任务的县市区要开设至少1个以上的医疗门诊;凡实有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毒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或街道要设立流动服药点。鼓励和支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逐级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心理辅导和矫治的专家队伍,定期开展心理疏导。

  民政部门协助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并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供廉租住房。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安置帮教、后续照管工作,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四、努力加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建设

  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政策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出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效果评估标准,患有不适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传染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禁毒志愿者、禁毒义工、社区工作者、禁毒协会会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规范;建立完善吸毒人员发现、登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签订、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尿液检测、教育告诫、档案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流转等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有序开展。

  (一)社区戒毒工作规范:

  1、明确社区戒毒适用对象、期限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法》和相关法律要求,对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办事处禁毒工作办公室和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家属。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办事处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3、人员接收

  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内到执行地乡镇办事处禁毒工作办公室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执行地点的确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4、签订协议

  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根据戒毒人员的家庭状况和本人情况(包括吸毒史、成瘾状态、戒断状态、身体状态等),建立档案台帐,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科学设定协议内容,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

  5、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站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帮助。

  6、期满解除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工作站提出意见,经乡镇办事处禁毒办公室同意报社区戒毒执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同时通知乡镇办事处禁毒办公室、社区戒毒工作站和社区戒毒本人,通知书复印件交禁毒办公室、工作站存档备查。

  (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市以上公安机关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制作《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和《社区康复通知书》。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

  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五、加强考核评估,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市禁毒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设置单独考评项目,确定适当比例的分值,统一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滞后,辖区内毒情反弹,群众反响强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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