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9日,消费者尹兰芬(投诉方)来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3月15日带母亲和3岁女儿赵芯语在常德某大型餐饮连锁店(被投诉方)用餐时,赵芯语在该店内设置的儿童娱乐场所玩滑梯,不慎从滑梯上摔落在地,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照片检查诊断赵芯语右手肘骨折,尹兰芬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市消委受理此案后,即派员到商家进行现场勘察,并向该店负责人了解事发经过,经勘察,消委认为该店儿童娱乐场所滑梯、楼梯踏板太陡,扶手光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是造成赵芯语摔伤造成骨折的原因之一。据了解,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投诉人带其母亲和女儿赵芯语到被投诉方店内用餐,购买了套餐。赵芯语跑进店内设置的儿童娱乐场所玩耍,赵芯语的奶奶见其孙女没吃东西,便端着购买的食物去喂她,当班的服务员见状便对老人劝说,小孩在玩耍时不要喂吃的东西,以免受到伤害,(但未对老人说,把东西放回后再来照看小孩)。于是,赵奶奶只是在护栏外看孙女玩耍。不久意外发生了,赵芯语从滑梯上摔倒在地大哭不止。当即被投诉方即派人与赵芯语的母亲尹兰芬一起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手术治疗。在赵芯语治疗期间,被投诉方由于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不能即时拿出资金垫付医药手术费,投诉方为此对该店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实属不该。
市消委根据现场的勘察的情况和该店负责人、服务员的陈述,认为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2010年4月12日,市消委组织双方就赵芯语在店内儿童娱乐场玩耍摔伤赔偿一案的调解。由于被投诉方的负责人不能答复消委和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需请示长沙上级公司才能答复。为此,市消委要求该店负责人向上级公司汇报,并由公司派专人处理此案。
2010年4月19日,市消委第二次组织双方到市消委就此案进行调解。在此次调解中,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投诉方儿童娱乐场所滑梯存有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赵芯语摔伤致残的主要原因,被投诉方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投诉方因监护不力,致使赵芯语摔伤致残,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在面对赵芯语摔伤是否致残,伤残的等级为多少、赔偿额度怎样计算等问题时,市消委征求双方意见后,建议进行法医鉴定。双方认可并共同委托湖南常德广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0年4月23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意外事故所致,被鉴定人赵芯语(女,3岁)的损伤已构成玖级伤残。”
2010年6月3日市消委第三次主持双方协调。根据残疾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湖南省2010年4月6日公布的《湖南省2009年度统计公报》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被投诉方负70%的主要责任,投诉方尹兰芬负30%的次要责任。2、被投诉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残疾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等49422.9元。3、投诉方不得以此案再次提出申诉。此次调解为市消委最终调解。 |